“网上荐股”赚大钱? 非法经营获刑责

2024-07-04

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,却从事“网上荐股”的有偿咨询服务,违法所得达80余万元。近日,经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张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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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起,时常在网上发布“炒股心得”的张某,因为吸引了不少粉丝,于是跟某网络公司合作,在网上担任“圈主”,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、预测及建议等有偿咨询服务。而想要与张某交流获取股票推荐信息,则需要充值“金币”,1个金币折合人民币0.1元。于是,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,几年下来张某通过“网上荐股”赚取了80余万元收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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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证券法》及《证券、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》相关规定,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,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。对于个人而言,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,需满足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,且在具有业务资质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工作的前提条件。


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表示:


张某既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,也没有在具有相关业务资质的机构工作,仅以个人推荐的方式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并从中获利,扰乱市场秩序,且违法所得达80余万元,情节严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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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办案中,检察官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,促成张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,并缴纳全部罚金。近日,经法院判决,张某因犯非法经营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四万元。


检察官提醒




在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及从业资格情况下,通过直播间、自媒体、网站、微信群等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荐股服务,不仅涉嫌违反《证券法》《证券、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》相关规定,情节严重的情况下,甚至面临刑事追责风险。


法条速递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,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

(一)未经许可经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;


(二)买卖进出口许可证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;


(三)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、期货、保险业务的,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。


《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第七十一条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,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,应予刑事立案追诉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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